社区矫正对象赖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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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J15643961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赖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广西陆川县,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26日赖某某到陆川县司法局报到并接收入矫,由陆川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依法负责对赖某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赖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半个月后,于2019年1月10号提出申请变更居住地至江门市江海区某地,理由是:“一、户籍地家中的房子破旧,多年未进行修补,已成危房且无法居住;二、在户籍地无正常工作和固定经济收入;三、在犯本案前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某地经营有一家豆浆店,并已办理有营业执照”,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江门市江海区某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户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广东省居住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户籍的保证人为其提供保证的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赖某某的居住地变更申请后,便对他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走访。经过走访核实后,确定赖某某老家确实属于无法居住的旧瓦房,已经不适合人居住了,且他本人只能暂居在其岳父家。根据赖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批准了他的居住地变更申请,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并将赖某某申请居住地变更的相关材料呈交给县司法局审批。县司法局在赖某某的居住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进行了初步核查,并于2019年1月16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送达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赖某某变更居住地的征求意见函》。
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复函我局,认为赖某某不符合在该区接受社区矫正条件,不同意其变更居住地申请。理由是:“通过查阅资料、证人取证以及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赖某某提供的2017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伪造合同。《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房屋租赁期限与事实不符,《租赁合同》上出租人(业主)签名也是由赖某某代签的,并非出租人(业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鉴于赖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使不实手段制作虚假材料申请变更居住地,无法证明其在我区的实际居住情况,我局认为赖某某不符合我区接受社区矫正条件,不同意其变更居住地申请。”
根据江门市江海区司法局复函所述情况,陆川县司法局决定不同意赖某某的变更居住地申请,同时联系司法所,由司法所通知赖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并对赖某某变更居住地证明材料一事进行相关询问。赖某某在问话中承认其所提供的居住地变更证明材料中的《租赁合同》确系赖某某本人伪造,并代房东签字,其实际租赁期限比合同的租赁期限短,但为了达到居住地变更的条件,伪造了这一合同,但其也是在征得房东同意后才伪造的《租赁合同》。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随后电话问询了赖某某的房东,向其核实赖某某所述的真实性,房东承认赖某某伪造的合同确实是这一情况,但是并没有告知她制作这个租赁合同的真实情况,导致其在江海区司法局进行走访调查时,才知道具体情况。赖某某也承认房东所述属实,其确实在申请居住地变更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并伪造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以“赖某某在矫正期间因在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提供居住佐证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且故意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不实手段制作虚假材料申请变更居住地,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事实依据,提请陆川县司法局对赖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陆川县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经社区矫正管理股股长、分管社区矫正副局长的批准,作出给予赖某某警告一次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日,陆川县司法局会同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向赖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赖某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赖某某出具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赖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赖某某重新认清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认识到自己如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甚至会重新回到监狱,失去此次社区矫正的机会。赖某某也意识到,自己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尚不够端正,并没有明确认识到监外服刑的来之不易,在受到警告处分后,赖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遵法守法,并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赖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司法所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身份意识,进一步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意识,进一步端正自己的矫正态度,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小结】
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在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及时给予警告处理,有效地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摆正自身位置,树立服刑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司法行政机关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时要大胆、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既维护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质量,从而使社区矫正对象能正常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达到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