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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635000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籍某,男,1960年02月0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18年6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籍某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2018年7月3日,籍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5月16日司法所按照惯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网络平台例行定位检查,发现籍某超出监管区域,定位显示其在伊通县内。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籍某,询问其所在位置,籍某刚开始予以否认出界,但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到其家中或其所在位置进行走访时,籍某见无法隐瞒,承认私自外出至伊通县,帮亲属插秧水稻。

司法所对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并固定了定位记录、通话记录、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记录等证据材料。籍某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离开监管区域,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5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梨树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籍某给予警告处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后,证实籍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梨树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会议,通过集体评议,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 年 5 月19日,司法所,会同籍某的矫正小组,在籍某家中向籍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籍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籍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其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籍某受到警告处罚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更清楚地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意义和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籍某向司法所写下保证书,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绝不发生类似情况。在之后的监管过程中,籍某能够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籍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态度更加端正。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经请假私自外出,司法所及时对其提请警告处罚,让其清醒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其法治意识、矫正意识明显增强,能够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有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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