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瞿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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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629001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瞿某,男,199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门市。2019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2019年3月25日,瞿某到海门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监督管理。
瞿某在本地某外企从事主管工作,家庭条件较好。进入社区矫正后,自认为刑期短,对教育学习思想上不重视,遵规守法意识不强。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5月5日,司法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瞿某5月4日定位轨迹越界至南通市通州区,工作人员迅速与瞿某联系,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接受调查。经询问,瞿某承认了5月4日不假外出前往南通市通州区购物的事实。
司法所对瞿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认为,瞿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5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瞿某给予警告处分。同日,经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法制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5月6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局工作人员向瞿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瞿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瞿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瞿某被警告后,对自己不假外出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规守法,如果存在侥幸心理,等待自己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目前,瞿某未再出现违规情况,综合表现较好。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瞿某违规行为后,司法局立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在对瞿某作出警告处分后,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局工作人员向瞿某宣读、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2019年5月20日,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瞿某的家中实地走访,了解其警告后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5月8日,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司法所通过瞿某案例向辖区全体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和改造意识,收到较好效果。
【小结】
本案中,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加强日常教育监管的基础上,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惩处,坚决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警示教育,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认识,自觉遵规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