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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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J15628999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永川区,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2019年8月8日因妨碍公务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由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2019年8月26日,陈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9月20日,沙坪坝区司法局组织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时,陈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习,被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并进行了谈话教育。2019年9月27日,陈某又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组织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讨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9月27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陈某警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调查核实情况后,组织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0月8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在司法所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派驻民警对陈某进行了训诫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影响。
训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要引以为戒,加强学习,避免再犯错误。司法所同时决定对陈某加强日常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陈某受到警告后,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有了加深,经过工作人员教育,意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可能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此警告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也得到增强,参与日常报到、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态度也明显端正。
【小结】
对于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给予训诫、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正常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