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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YJ15620341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秦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丰台区。2018年9月27日,秦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秦某到丰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4月22日,丰台区司法局对秦某进行了当面接收,同时依法告知其于5日内到丰台区医院东院区体检中心进行免费体检,并让其将体检回执及时交到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但是,直到2019年5月底,秦某一直未上交体检回执,而且区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也未在丰台医院体检中心查找到秦某的体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于5月底和6月初多次与秦某电话联系要求其上交体检回执,其表示体检回执可能丢失,暂时未找到。随后,工作人员问秦某是否参加了体检,秦某特别肯定地告知已经参加了体检,但因最近其父亲去世,忙乱中弄丢了体检回执。

6月4日上午,工作人员再次将秦某约到司法所进行谈话,谈话开始其一直编造谎言告知体检项目等细节问题,但问其体检中心地址时,其表述不清,含糊其词。最后司法所和区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人员再次取得联系,进一步向体检医院查找,并确认没有秦某的体检记录。逼不得已之下,秦某才承认自己在4月底去体检中心时吃饭了,结果医院告知吃饭不能做体检,所以其没能参加体检,之后的一个月内,其也一直没再去参加体检。秦某在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体检,一直不讲真话,并编造谎言多次欺骗司法所和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其无视社区矫正制度,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本质,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的规定。

针对以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干警对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工作人员再次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秦某当场表示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矫正规定,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写下了深刻的个人检讨书。

(二)给予警告情况

依据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和丰台区医院体检中心核实无秦某体检记录情况的结果,可以认定秦某存在侥幸心理,无视社区矫正的规定,多次编造谎言,找理由不参加体检,并且不如实向阳光中途之家和司法所汇报未参加体检的原因,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秦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应当给予社区矫正警告的情形。

2019年6月4日,丰台区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丰台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秦某给予社区矫正警告处分。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集体评议,经丰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秦某社区矫正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9年7月2日,居住地司法所会同秦某的矫正小组,向秦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秦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干警对秦某再次进行了批评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不利影响。

(三)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秦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其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四)利用本案例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第一时间组织所管社区矫正对象,用秦某此次的违规案例开展了一次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在认真分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纪原因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人员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让社区矫正对象汲取他人教训,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小结】

此次给予秦某警告处分的案例给了我们三点启示:一是阳光中途之家应当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在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动向,尤其是其是否参加体检等情况后,及时反馈日常管理部门,确保矫正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应当加强学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行为动向,消除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三是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从而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能够真正的、自觉的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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