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620331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宁某某,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2018年11月14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某某犯故意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2018年11月18日,宁某某到景德镇市浮梁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此前,受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浮梁县司法局于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4日组织对被告人宁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查,被告宁某某认错态度良好,有悔过意识,之前未受过行政处理及刑事处罚,且宁某某的家庭和邻居愿意接纳其回归社会。8月26日,浮梁县司法局向珠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同意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宁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能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2019年6月8日,恰逢周末,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发出报警信息,宁某某已超出定位区域。工作人员立即对宁某某的情况进一步核查,发现其在未办理相关请假外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前往九江市。于是立即电话联系宁某某,勒令其立即返回景德镇,宁某某当即表示立刻返回。但工作人员发现宁某某的运动轨迹始终在九江,且其手机关机,于是又联系其家人。在工作人员反复催促下,宁某某于6月9日才返回居住地。
2019年6月10日宁某某到司法所接受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宁某某交待,因其九江的亲戚乔迁新居恰逢在周末,其心存侥幸,认为工作人员周末休息,可能会放松监管,因此,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其擅自离开浮梁到了九江市。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宁某某所在村村干部和邻居,并到其九江的朋友家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条款,对宁某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6月13日,司法所提取了宁某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制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浮梁县司法局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宁某某警告处分。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浮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将具体情况报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对宁某某予以警告一次,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4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宁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宁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与宁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对其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就是自由人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厉批评。
(四)警告的效果
宁某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及谈话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可能会失去在外矫正的机会。其表示在矫期间一定遵守社矫规定,好好改造。宁某某的矫正意识得到增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宁某某的这次警告,浮梁县司法局与司法所将编制案例,借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深化遵规守纪意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法规意识淡薄、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并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促使其深化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患于未燃,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甚至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