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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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616264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为信丰县安西镇,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2018年9月30日到信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0月10日早上8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发送的吴某越界报警短信。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核实,平台显示吴某的移动定位轨迹已到达广东境内,于是立即拨通了吴某电话予以训诫,告知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必须立即返回信丰,并到当地司法所接受处理。但吴某声称,其正在前往佛山途中,此去是为了拿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次日再返回信丰,之后关机不接电话。
2018年10月11日下午,吴某回到信丰,并到司法所接受质询,做谈话笔录。经查,吴某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请假,擅自外出,已经违反《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予以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信丰县司法局对吴某给予警告处分。信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信丰县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鉴于吴某入矫不足半个月就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让其引以为戒,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将其严管期限再延长3个月。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13日,信丰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安西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吴某遵法守法意识得以增强,并能及时改正错误,端正思想,之后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提交思想汇报,汇报近期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信丰县司法局以吴某案例作为教育题材,对辖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责令吴某在集中教育大会上现身说法、自我检讨,让社区矫正对象知罪、认罪、悔罪,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达到了“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小结】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对违反请销假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处分,促使其充分认识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影响和后果,教育其本人、警示他人。同时必须与电子监控等信息化手段相结合,切实加强实时监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去向,将监管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