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曾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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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615356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曾某,男,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2019年1月,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2019年1月29日,曾某到博罗县司法局报到,并指定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曾某到司法所报到后,未能及时摆正社区矫正身份,初期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特别是在电话抽查及每周电话报到上,表现出特别不耐烦的情绪,甚至在博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电话抽查中,出现态度不端正不配合,言语不逊的情况。此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段时间的批评教育后,有所改观。
2019年6月16日9时16分,博罗县社区矫正中心二十四小时无缝监控工作人员,对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不定时抽查中,发现曾某手机定位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人员当即采用微信视频核实其个人信息、微信共享实时位置核实定位,确认曾某在广东省中山市,严重偏离监管区域。经与司法所核实情况,曾某事先并未请假,属于私自离开社区矫正监管区域。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多次致电曾某,但至当日14:40分才成功取得联系。经询问了解,据曾某本人诉说,其早上起来头很晕,家人发现他血压很高,就匆匆忙忙把他送去中山市某人民医院急诊治疗,他当时有意识,但不是很清醒,导致他来不及告知司法所,直到医院医疗吃药后,意识才开始慢慢恢复,到他完全清醒时,才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来电。司法所当即给予口头警告,要求他在身体允许立刻回到监管区域并电话报到,并告诫其若不能及时返回,将会采取相关措施。至当天17时37分,曾某才回到了监管区域,合计违规离开监管区域8个小时。
2.针对曾某违规离开监管区域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6月17日到司法所现场报到并做谈话笔录。经过相关调查了解后,曾某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6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博罗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曾某给予警告。经博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小组审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9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博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惠州市司法局派驻警察一同向曾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 书》,要求曾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对曾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被给予警告的后果及严重影响。要求其认清身份,强化法治意识、矫正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监管教育,早日融入社会,回报社会。
(四)跟进工作情况及警告效果
在对曾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曾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保证今后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以后不会再范同样的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小结】
社区矫正,是国家执行“以人为本”刑事司法政策,给予一些犯轻罪的、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一定的考验期,让他们接受教育、服务社会,督促他们遵守法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但如果在考验期间,违反报到、报告、外出、会客、禁止令等规定,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保外就医人员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都要受到警告或治安处罚。警告三次仍不改正、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者违法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缓刑、假释,给予收监。因此,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当下相对自由的刑事执行方式,认真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