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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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609165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2018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6月28日,张某某由河南省睢县变更居住地至大亚湾区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7月4日,张某某到大亚湾区司法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7月4日张某某在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其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未请假情况下不得离开居住地,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并参加入矫宣告。7月6日上午9时许,司法所打电话通知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参加入矫宣告,张某某声称因为参加亲戚婚礼正在前往河南老家路上,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批评了张某某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接受调查。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的“实时共享位置”来确定其位置,发现其已经接近河南境内。2018年7月10日上午,张某某带着行李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开展调查询问。经过工作人员的调查了解,张某某承认其在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请假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6日凌晨4时许离开大亚湾区,前往河南睢县老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严肃批评其违规行为,明确告知将依规给予书面警告,并告知如有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严重后果。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2日,司法所提取了张某某的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大亚湾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理。2018年7月16日,经大亚湾区司法局社矫股集体评议,局分管领导同意,7月18日向张某某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8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大亚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文件签收表上签名及日期。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并明确告知其社区服刑人员三次警告后的法律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态度发生了积极转变,能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会调查和办理入矫登记时,以张某某的案例教育尚未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警示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该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督促其认真学习了解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并严格遵守。
【小结】
此案例对我区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特别是以危险驾驶罪为主的一些犯罪行为较轻、缓刑考验期较短的罪犯;该类罪犯普遍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对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存在轻视、散漫的态度,更有一部分人认为其未被判处监禁刑罚不是罪犯;这种态度既不利于工作人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也降低了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工作人员严格、严肃的执行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适当、严肃的处理,既体现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其罪犯的身份,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改造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