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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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607554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2018年9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9月21日,刘某某到仙游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3月19日,刘某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处于人机分离状态。2019年3月19日15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刘某某的定位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刘某某个人电话,刘某某接听,工作人员要求其马上用定位手机回拨司法所电话,刘某某在电话表示其上午10时左右出门,忘记携带定位手机。
2.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2019年3月2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刘某某到所汇报情况,司法所向其了解具体情况,通过定位轨迹核对,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刘某某确认签字。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认定刘某某行为违反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9年3月21日,司法所提请仙游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2019年4月2日,经仙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仙游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10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并再次强调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对刘某某扣3分,同时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对其4月份的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社区矫正小组决定将刘某某的管理类别由普管变更为严管,要求刘某某每日电话汇报,增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缓刑考验期较长,自从被警告一次后,了解到被警告的法律后果,明显更加珍惜现在监外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配合司法所管理,每日固定时间进行电话汇报,同时也投入更多的精力放在集中教育及集体社区服务上。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采取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在集中学习会议上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予以通报警告情况,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制度。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是规范工作和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制度办事。对于明知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第一时间就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严禁让其存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