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财产侵权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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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3821500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大厦B座2002室住宅出租给武某作为营业场所(汗蒸房)使用。2011年10月14日,由于该房内电加热线路过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发生火灾,消防水流入电梯井道,造成B座其中一部电梯进水,电梯相关部件损毁、消防设施部分损毁、B座业主出行困难等后果。2011年10月中旬后,某大厦业委会多次要求高某、武某维修电梯及消防设施,高某、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为方便B座业主出行,业委会筹集资金维修了该部损坏的电梯及消防设施。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武某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一、两被告的行为已经危及整栋楼的安全,并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经某市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2011年10月14日某大厦B座2002室因室内电加热线路过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引发了火灾。两被告对室内电加热设备疏于检查和管理是直接导致本次火灾的原因,房屋的所有人与物业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高某没有经过任何业主的同意,将其所有的住宅承租给武某作为汗蒸房这一类型的营业场所使用。且在2011年10月14日发生火灾时,业主和物业的使用人均不在现场(2002室内无人看管),这一点在法庭调查中已经得到两被告的证实,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机,导致室内可燃材料全部烧净,公共区域消防设备已启动,喷淋开始工作。作为业主的高某和实际使用人武某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是直接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此对其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二、电梯电脑板的损毁系消防水流进电梯井道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时,2002室内无人,丧失了最佳报警时机,也丧失了最佳关闭电梯的时机。感烟器以及喷淋开始工作后,水呈伞状喷射,流向电梯井道,导致整个电脑控制板遇水短路。因此,电梯的电脑板损毁系消防水淹直接导致。
三、业委会关于电梯的损坏赔偿费用提供了维修报价单,也提供了付款凭据。对于电梯的配件,不同的品牌存在专利技术,并不是都可以替代的,且对于替代的产品,也存在厂家不再质保的风险。电梯作为一个安全性能要求高的运行工具,其配件的要求当然不能随意变更,因此沿用原厂家配件是完全科学、合理的做法。
因此两被告应当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业委会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费用27103元(45172*60%),被告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业委会电梯及消防设施维修费用18068元(45172*40%),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某业委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结合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造成此次火灾的损害后果是因为房屋使用人武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房主高某提供的房屋装修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共同过错形成。高某作为某大厦的住户,未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允许武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汗蒸房),并疏于管理,是导致该起火灾事件发生的直接因素。综合全案情况,房主责任要大于使用人责任。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立案前,首先要解决起诉主体资格、权限问题。辩护律师调取了业委会的成立备案资料,并且用蹲点、打电话、入户走访的形式征求了大厦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后,对于财产损害后果提起了诉讼。
本案属于一般的财产侵权行为,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的主要事实是:电梯的损坏与消防设施的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配件的价款和来源。本案中的电梯属于特种行业的设备,对于价格和电脑版的致损原因属于专业化问题,目前在新疆和全国其他多地均没有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代理人向多家电梯制造企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咨询,结合火灾发生前后电梯的不同状况向法庭举证。最终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定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是涉案电梯关系到200户居民,本案中的业委会刚刚成立,并不具有垫付的能力,业委会主任自行凑钱垫付了维修费用后进行了追偿,彰显了业委会的担当和服务精神。
此外,本案由于涉及专业化问题比较多,对于代理人和业委会工作人员也是一次巨大的挑战,为此专门请教了消防部门烟感器及消防喷淋的工作原理,专门咨询和请教了质监部门、电梯厂家有关电梯运行中的有关知识和电脑版的运行知识,最终以这些专业化的知识结合基本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火灾是造成电梯电脑版损坏、消防设施损坏的直接原因,并最终被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