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6075505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男,198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15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2015年5月15日,汪某到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报到。番禺区司法局按规定对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8月15日,汪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司法所及时电话联系汪某,并经反复催促和教育,汪某交待了实情。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了广州市前往四川省九寨沟县参加朋友婚礼,并向司法所提出由于事发突然急着出发,才怀着侥幸心理擅自外出,承诺返回广州后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即时致电其亲属,确认汪某确是前往四川省的事实后,再次致电汪某,要求其立即返回广州,并敦促其返回广州后立即到司法所当面报告。
2.汪某于8月17日下午返回广州并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汪某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笔录,对汪某未按规定时间当面报告以及擅自离开广州市的行为进行了确认。8月18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约汪某家属到司法所进行了谈话,向其了解汪某前往四川省参加朋友婚礼的情况,并制作了笔录。经过调查了解,司法所确认了汪某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当面报告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的违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8月21日,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番禺区司法局提请给予汪某警告,并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研究,番禺区司法局针对汪某违反外出规定作出了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8月23日,司法所向汪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番禺区司法局安排广州市派驻番禺区司法警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对汪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随后,司法社工与汪某进行谈话,了解他的行为动机,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四)警告效果
在对汪某警告处理后,汪某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如果不严格遵守就会失去在社区矫正的机会,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对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明确认识,悔罪态度良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遵守监管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下,汪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过去所犯下的错误。同时,汪某某表示今后一定要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明辨是非。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汪某的案例对其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明辨是非,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
【小结】
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是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教育矫正,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二是要清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去向,定时登录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看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数据;三是从思想上、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促使他们不断增强悔罪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