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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6075465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2017年10月8日,刘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入矫以后,一直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按要求上交思想汇报和提供手机定位信息等。2018年11月,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务时,刘某某称自己的母亲因病住院需要他进行护理而没有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向司法所提交其母亲就医、治疗的相关材料和手续时,刘某某却支支吾吾,迟迟不予提交。几天以后,司法所再次组织所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刘某某仍称自己的母亲生病住院需要他进行护理而没有参加。工作人员仍要求他提交其母亲就医、治疗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刘某某仍推三阻四不予提交。同时司法所通过绥化市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系统查询刘某某的手机打卡情况,发现刘某某有人机分离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分别给刘某某的家人、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监管人电话询问核实情况,向他们询问刘某某近期的活动情况,终于得知刘某某是在这段时间里到北林区周边几个市县收购、贩卖粮食。得知这一情况,工作人员立即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其立刻到司法所报到。

刘某某来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仔细询问。在工作人员讲清法律规定后,刘某某承认了自己这段时间偷偷驾车到北林区周边市县收购和贩卖粮食的情况。工作人员把对刘某某询问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同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刘某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自己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绝不耽误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等等有关活动,并且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之后,工作人员立即把这些情况向司法局进行了汇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对刘某某给予一次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2日,司法所对刘某某违反规定情况形成了汇报等材料,填写《警告审批表》,提请北林区司法局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北林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同意批准对刘某某作出警告处罚的决定,然后出具书面决定并向刘某某及时进行了送达。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5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处罚决定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并与其又进行了一次正式谈话,教育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否则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被给予警告后,其思想和言行发生了很大转变。此后,司法所每次组织本所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时,他都按要求参加,保质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定位手机随身携带,每天主动进行手机定位打卡,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活动情况。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局在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警告处罚后,立即把刘某某违反规定的情况向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在给予刘某某警告后又正式向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当月组织本所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把对刘某某警告的情况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并告诫大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要犯类似的错误,要珍惜这宝贵的自由,尽早改造成为合格公民。北林区司法局也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对近期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案例进行了通报,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较为复杂、系统的工作,必须认真、谨慎的对待。从本案中,我们得出以下启发:第一,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时,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进行全面、客观地询问和调查;第二,在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正确的程序进行;第三,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后,要及时开展警示教育,让更多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教育,从而达到规范行为,严肃刑事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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