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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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604920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义县。2018年2月8日,邓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考验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邓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到县司法局报到入矫,并纳入县社区矫正严管中队重点监管, 3个月后转为普管,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根据规定,邓某某入矫后的严管期由县社区矫正严管中队负责监管,虽偶有抱怨,但基本能够做到按时签到,从不缺席学习教育及社区服务。在三个月严管期结束后,邓某某转为普管,转由居住地司法所管理。
2018年7月15日,司法所发出通知,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在次日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但邓某某第二天未按时到场参加指纹签到、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拨打邓某某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工作人员立即拨打邓某某监护人和担保人的电话,要求他们协助查找并通知邓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直到下午2点,邓某某用一个陌生号码回复工作人员,表示将17日上午到司法所说明情况。17日上午10点,邓某某到司法所,声称其因生意上的事临时外出到邻县,定位手机放在家里未带在身边。
(二)给予警告情况
7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安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对邓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于7月20日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7月20日,安义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带领邓某某到县社区矫正中心,会同邓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邓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按要求让邓某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对邓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并警告其不要再有侥幸心理,更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邓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邓某某也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可能面临收监执行,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够主动做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并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自己的动向。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7月21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将邓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副本送达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并向监所科工作人员通报了邓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邓某某予以警告后,司法所及时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打压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收到了不错的教育矫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