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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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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J15604886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女,1984年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周某曾于2017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7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后行政拘留停止执行;2016年7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3月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行政拘留停止执行并转为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因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加罚金。2019年5月29日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9年5月29日上午周某去区司法局报到后,当天下午带着社区矫正告知书来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周某当时询问相关外出的事项,认为自己还未宣告,并且没有佩戴电子手铐,还不属于日常监管范围。工作人员发现周某矫正意识不强,再次跟她强调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并让她第二天再来司法所,周某表示已知晓相关规定,并会准时来司法所。

周某离开司法所不久,派出所民警联系司法所人员,告诉工作人员周某已离开上海在前往山东威海的路上,对其进行教育,劝其立即返沪。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周某本人核实,该对象承认虽离异,但孩子亲生父亲的母亲去世,需要帮忙料理后事,工作人员让其处理完事情后尽快回沪,并带上死亡证明。6月2日晚上周某回沪,6月3日周一上午8点,周某来司法所报到,问其老人后事处理的情况,该对象表示老人病危,仍在医院,并没有相关证明材料。

2.对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虽然周某没有佩戴电子手铐,无法调取她的行动轨迹,但在她外出期间,司法所让周某每日发定位报告情况,并由第二矫正中心民警制作调查笔录。2019年6月4日,司法所向崇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周某一次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调查证实,周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崇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给予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崇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0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周某的矫正小组,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崇明区社区矫正二中心民警、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周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规定。通过谈话,周某也意识到抱有侥幸心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不强。

给予周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周某及家人谈话、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周某的家庭、社会经历、人际关系等实际情况。周某曾有吸毒史,现已戒除,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身体虚弱,常年卧病在床,周某需要陪伴照料他们,以及照顾5岁的儿子。因无法就业、无经济来源,未成年儿子的生活无法保障,才会发生此次的容留他人在自己租赁的房屋里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提成的违法行为发生。考虑到周某家庭生活困难、虽已戒毒但仍存在复吸的可能等现状,司法所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司法所对原有的矫正小组进行了变更,增加了第二矫正中心的一名矫正民警,一方面强化对其日常监管教育力量,另一方面为其量身定制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她重塑新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民警、村委会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召开动态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周某动态,了解其最新情况,如发现有复吸行为,立即报告。

二是为加强监管,要求周某佩戴电子手铐,手机安装移动社矫app,每日做到早中晚三次点验签到,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要求周某除按照规定前往崇明区司法局参加集中教育之外,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围绕重要节日节点,个案及影视的形式灌输其禁毒和法律知识,向她讲明吸毒的危害,让其断绝接触那些吸毒、贩毒的朋友,自觉做到远离毒品。并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三是从实际入手,做好日常帮扶工作。针对周某生活困难就业无门的状况,司法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其办理低保,并为周某寻找了合适的就业岗位,缓解她的经济压力。

此时,周某认清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自己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监管规定,严肃对待社区矫正,强化矫正意识,摆正心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周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进行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周某的这次警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向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刚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强调并深入了解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鉴,珍惜自由的机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外出销假、社区服务等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该名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前科劣迹较多,法律意识淡薄,该案例对做好新进的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矫治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充分,矫正意识不强,对社区矫正不理解,存在“缓刑就是无刑,出来了就是没事了”“还没有被宣告,就表示不属于监管之列”等错误思想,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不服从。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在初期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上好入矫教育“第一课”,严把矫正第一关,严肃社区矫正纪律,确保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

一是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应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将要遵守的一些规定,提前打预防针,违反规定者将收到书面警告处分,使其认清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用不遵守规定的实际案例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纠正错误想法。

二是根据前期审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工作人员需掌握新进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做好风险评估,因人而异制定预案,切实做好防范措施,利用手机定位、电子手铐掌握其运动轨迹,全方位监控。

三是在日常开展法律法规、矫正意识、安全警示等教育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困难依法依规给予社会适应性帮扶,增加对教育的针对性,思想情绪波动较大的对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生活困难或疾病等情况的对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困难,让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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