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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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604549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54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进贤县,因犯偷越边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黄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到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由进贤县民和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执法中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刚开始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到执法中队汇报思想,听从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管理,但后来其认为自己年纪大,腿脚又不方便,且又不会出去,都在家做点杂事,不需要管理这么严。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定位手环没有电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执法中队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电话不能关机、停机,定位手环及时充电。黄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8年1月15日,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黄某某近期到司法所进行指纹签到,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联系村委会干部后,也反映找不到黄某某。直到1月18日黄某某才到司法所报到,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并告知其电话一定不能关机、停机,且定位手环一定要及时充电,如再出现此类状况,将给予其严肃处理。之后一星期,黄某某仍然屡教不改,电话还是停机状态。
2.对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通过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提取黄某某2018年1月份未按规定进行指纹签到的截图。结合黄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电话停机、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月31日,民和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向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议给予黄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民和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看了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黄某某指纹签到情况,黄某某的行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31日,进贤县民和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经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日,黄某某自行到民和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报到,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告知其已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并对其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又与黄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黄某某此次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在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有些钱是借亲戚朋友的,快过年了怕亲戚朋友过来要债,手机坏了又买不起,就正好停机算了,自己都在县里,不会外出,都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执法中队借机在2月9日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也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
【小结】
此案例对执法中队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法部门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