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宗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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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J156040245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宗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永丰县,居住地为南昌县。2018年9月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1月10日至12日上午,司法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宗某某的移动定位手机一直处于静止状态,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其电话及发短信联系,均无回复。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宗某某家中实地检查,发现宗某某存在人机分离。12日下午,宗某某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催促下,才到司法所报到,并称其到邻县参加朋友聚会,由于心存侥幸,导致人机分离。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宗某某违反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期间走访了其邻居,及其邻县的同学,制作了调查笔录,并提取信息化监管平台相关资料。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宗某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13日,司法所提取了宗某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其给予警告。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经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依规对宗某某给予一次警告,并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14日,南昌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向宗某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同时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
被警告处罚后,宗某某意识到了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的严重后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表示一定会好好改造,服从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宗某某给予警告后,县司法局将情况通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参与了之后对宗某某的走访,了解宗某某的实际表现,告诫其务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宗某某被予以警告的案例,宗某某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面前作了自我检讨,要求进一步社区矫正对象牢记自己的身份,增强在矫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改造。
【小结】
移动定位监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日常监管的重点工作。在本案中,工作人员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检查抽查,强化监管效果,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时予以警告,并要求其公开检讨,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