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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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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J15601573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丘北县。2018年11月7日,因犯滥伐森林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11月20日,陈某某到丘北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服从司法所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陈某某不但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而且还违反规定参与酗酒赌博等,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态度恶劣,不但不听从帮教反而威胁辱骂司法所工作人员,并杨言要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018年12月24日下午,司法所3名工作人员先后打出15个电话通知陈某,要求其在12月25日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但陈某一直没有接听。24日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某的家中查找其下落,没有找到。后经村民告知,陈某在路边刘某家酗酒、玩“斗地主”赌博。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教育。

2.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陈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参与酗酒、赌博等情况,12月24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陈某确实存在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参与酗酒赌博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丘北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12月25日丘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评议,经丘北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3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3日,在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周电话报告、月书面思想汇报比以前积极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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