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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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601518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女,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15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9月1日,魏某某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报到,由片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发现在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某小区房屋内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拘留,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警告。
对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司法所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5日,司法所提请新市区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新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新市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6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某,要求其在警告书上签字,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司法所将魏某某管理调整管理等级,并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2次,每天进行电话汇报,不定时发送微信实时定位,随时掌握其动态。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魏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魏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后悔,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了使这次警告使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震慑作用,利用集中学习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积极服从司法所管理,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劳动。
【小结】
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