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关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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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598021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关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2018年7月14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3年。2019年1月16日,关某某由户籍地变更居住地到上海市宝山区,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监管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1月16日关某某根据通知,来到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在办理完报到手续后,社区矫正中心的选派民警给其佩戴了电子监管设备,并告知电子实时监管中应当遵守的注意事项,关某某在电子监管告知书上签字,表示知晓。
2019年1月17日,司法所专职干部发现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上关某某设备告警,原因是拆卸电子手环。专职干部第一时间要求关某某立刻到司法所报到,检查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是否完好。经调查核实,关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晚20点擅自拆卸电子监管设备,暴力破坏电子手环。
司法所向关某某出示了截取的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的报警信息页面,并对关某某破坏的电子手环进行了拍照取证,面对证据关某某承认了擅自拆卸电子实时监管设备的行为,司法所专职干部会同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对其做了笔录。
2019年1月21日,司法所召开关某某的矫正小组会议,经集体讨论,矫正小组成员一致同意给予关某某警告。
同日,司法所召开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专题评议会,讨论对关某某给予日常行为惩处的事宜,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关某某擅自拆卸电子实时监管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2019年1月21日,司法所正式向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宝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关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截图文件、会议记录等。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30日,在接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宝山区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经集体评议,由宝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决定对关某某给予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收到宝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关某某的警告处分决定后,于2019年1月30日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关某某本人,并将关某某因擅自拆卸电子实时监管设备被给予警告的事实告知关某某家人、矫正小组成员和关某某居住地的居委会。同时将警告决定抄送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决定机关。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送达文书后,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对关某某进行了教育,特别重申了警告惩处的严肃性,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希望关某某引起重视。关某某表示接受给予警告的决定,并向矫正小组保证今后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管,遵守电子实时监管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今后的改造效果,司法所专职干部又与关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17日,在发现关某某擅自拆卸电子实时监管设备后,司法所第一时间就将此情况报告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室。1月21日邀请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参加了矫正小组会议,将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官出示,征求了检察官的意见。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2月初,司法所组织春节前集中教育活动,向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对关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情况。关某某的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广大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今后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电子实时监管的有关规定。
(七)给予警告后的监管教育措施
1. 优化矫正方案,调整管教重心。
在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关某某警告处理后,司法所调整矫正方案,日常教育以基础法律知识及矫正规定学习为主。司法所指出,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的初衷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罪犯一个在社区改造自己罪错的机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在社区教育改造的宝贵机会。
2.提供就业方面指导,解决其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鉴于关某某是一名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社区接受矫正的人员,在上海人生地不熟,司法所为其就业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在司法所的关心下,关某某找了一份外卖骑手的工作,既解决了生活来源问题,工作时间也较灵活,便于他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
3.形成帮教合力。
司法所通过上门走访,了解到关某某的父母还是希望其在社区里接受矫正,因此,司法所邀请关某某的父母加入矫正小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居委会共同做好对关某某的监管教育工作。
【小结】
关某某的案例发生在元旦、春节之际,这一时段也正是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和擅自拆卸电子实时监管设备等违纪行为的高发期,司法所及时抓住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向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通报了这一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惩处个别人、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同时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帮助算好“四笔账”。第一是“亲情账”,专职干部向关某某指出,你的父母希望你在社区里接受矫正,如果你被收监,不仅无法尽孝,更会让父母伤心;第二是“名誉账”,有过监狱中服刑的经历,会对关某某未来的择业、择偶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第三是“自由账”,监狱中的改造意味着更严格的管理,其严格程度对普通人都是一个考验;第四是“未来账”,在监狱中服刑,周围都是形形色色的罪犯,很容易产生“交叉感染”,如果交友不慎,未来很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