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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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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YJ15597267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2017年12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2018年1月16日,蔡某某到镇宁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6月12日13时30分许,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开展检查,通过微信要求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共享实时位置时,发现蔡某某并不在镇宁县,而是在安顺市平坝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蔡某某立即返回镇宁县并到司法所报到,蔡某某到司法所后报告了自己未经请假外出的事实,承认于6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越界至安顺市平坝区直至6月12日下午两点多返回镇宁县。

2.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蔡某某未经请假外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调查笔录、手机定位轨迹截图等佐证材料整理存档,并制作《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2018年6月15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蔡某某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15日,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填报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召开集体评议会议讨论,同意给予其警告一次。经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四)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向蔡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蔡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自受到警告后,蔡某某明确认识到自己并非无罪,事实上自己的身份还是在执行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许多。司法所针对其现实表现调整了矫正方案和矫正级别,通过每周个别教育、集中教育、日常电话报告等措施加强法律常识较强,增强其法治意识;同时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其行踪轨迹,关注其动向;通过不定期与其家人、帮教小组成员沟通,了解蔡某某的动态情况,共同督促其增强在刑意识。

(六)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6月19日,县司法局在下达对蔡某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向县检察院监所科进行了相关文书的抄送,主动接受检察院监督。

(七)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蔡某某的这次警告对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依次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警示教育,部分对监督管理存在抵触情绪的社区矫正对象很受触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参与司法所的管理活动时也变得较为认真。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定位抽查中注重细节,通过深入细致核查,及时发现了异常情况并依法处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结合案例加强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促使他们增强身份意识,规范行为,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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