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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田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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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YJ15597246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2017年9月,因单位行贿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2017年10月12日,田某到德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田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配备定位手机,并按要求为其划定电子围栏。2018年2月27日9点15分,工作人员拨打田某定位手机,要求其当天来司法所报到,发现不是本人接听,经询问得知田某因丧事已回济南市济阳县老家。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田某本人电话,但无人接听。司法所于9点22分联系田某妻子,其妻子称2月26日20点田某因丧事回济南市济阳县老家,手机遗落家中,工作人员要求田某妻子提供田某老家亲戚联系方式,田某妻子称将于中午提供。9点34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田某个人手机,依旧无法接通。14点04分,田某妻子短信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田某在济阳县老家,在家中没有找到亲戚联系方式,而且联系不上田某。14点44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田某妻子电话,无人接听;联系田某母亲,其母亲手机关机。15点17分,工作人员给田某妻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引导其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并告知其通知田某务必于下午下班前和司法所联系。16点52分,田某个人手机来电,汇报其于2月26日22点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正在云南省学习当地房地产运用地热方面的经验,并没有返回济阳县老家,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田某称2018年3月1日返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2018年3月1日,田某返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田某的外出经过,收集飞机票、火车票等物证,制作了调查笔录。田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德城区司法局给予田某警告处分。德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日,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训诫室向田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田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田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效果情况

在对田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田某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认真反省了自己的错误,增强了服刑意识,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将田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作为典型案列进行通报。经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深受触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赏罚分明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原则,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机关不仅要矫正其错误行为,还要根据其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使其自觉端正态度,巩固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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