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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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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YJ155962155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男,1998年10月26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无固定工作。2018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2018年4月14日,曹某某到惠民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总是存在一些侥幸心理,行为散漫。严管期间到司法所报到经常迟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后改正,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018年8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时,发现其8月1日19时未请假外出至滨州市阳信县,工作人员马上联系其本人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曹某某一开始不承认外出,在查看定位系统运动轨迹后,曹某某承认自己不假外出,去买了个手机接着回来了。工作人员制作了曹某某的外出谈话笔录。

(二)依法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日,惠民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提交社区矫正科,建议惠民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8月2日,经惠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评议,认定曹某某擅自外出情况属实,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条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018年8月2日,惠民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并谈话教育。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日,滨州市惠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曹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曹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曹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滨州市惠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宣告结束后,组织曹某某参加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考试,使其将相关规定,熟记于脑,铭记于心。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曹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警告的效果

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曹某某对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转变,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自己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曹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自己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按时电话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曹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也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到时一改往日无所谓的样子,变得愿意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和沟通,学习劳动不再是被动的应付,而是积极想办法,认真负责、带头执行。

【小结】

年轻服刑人员的思想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心理素质也不稳定,若不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很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影响而重新犯罪。对于曹某某的管理,司法所与其居住的村委会、家庭制定合理的矫正个案书,坚持惩罚与教育相济,同时借助家庭亲情的力量,突出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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