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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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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J155918267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常德市鼎城区。201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15起至2019年4月8日止。2018年6月21日,沈某某到鼎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底,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上查看沈某某日常手机定位打卡情况时,发现存在漏打、未打的情况,并且系统已对沈某某发布了警报。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拨打沈某某电话,但未接通,紧接着向沈某某所在的社区干部、保证人进行了解,经查发现沈某某存在擅自越界去往长沙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制作了相关笔录,并固定了网上相关定位的历史记录。经调查取证,认定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关于外出审批的有关规定,依规应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给与警告处罚,鼎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后,经社区矫正工作局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3日,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沈某某矫正小组成员一道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沈某某,并要求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对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受到警告处分后,沈某某认识到违规的错误,对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的规定也有了更明确和深刻的认识,表示将严格遵守外出请假的规定。自本次处分后,沈某某在解矫前再未出现类似违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将案例内容融入到日常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当中。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教育学习时,以真实的案例警醒自己,使自己更加端正矫正态度,更加遵守矫正规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应通过随机电话抽查、不定期入户走访、信息化核查、向村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等方式密切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思想心理、活动范围等情况,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展开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等处罚,及时矫正其行为,有力震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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