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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樊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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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YJ15591139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樊某,男,1985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2016年1月12日,樊某到建华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樊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第一个月时,尚能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矫正的第二个月,他在心理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定位手机无人接听的现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后来樊某为了应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抽查,他还把定位手机交给妻子携带,当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定位手机打电话时,妻子接通电话后不说话,以此来逃避司法所的监管。鉴于樊某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做法,司法所向建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樊某一次警告处罚。建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樊某承认了自己存在抵触情绪,对相关监管规定不够重视,并心存侥幸,以为司法所抽查到自己的概率比较低能蒙混过去。樊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2月2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建华区司法局对樊某给予警告处罚。建华区司法局接到《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后,专门派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情况属实,经建华区司法局党委研究,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2月29日,建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樊某的矫正小组,向樊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樊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樊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特别是让樊某认识到他把定位手机交给妻子的行为是对抗监管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行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司法所对樊某这种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司法所对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对樊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樊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在这之后,樊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好转,每次司法所抽查时,他都能及时接听电话,并通过视频发送定位地点,确保了监管质量。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2月29日,建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樊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樊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借此机会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集中教育。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上明显端正,并在之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现象大大减少。

【小结】

樊某的事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关心和爱护,警告、收监不是目的,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深刻认识罪行,认真服从监管,服法服教,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才是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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