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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贾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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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590302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贾某,男,1978年5月25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2016年5月6日,因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2016年5月24日,贾某到扎赉特旗司法局报到,并由扎赉特旗司法局某司法所对其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贾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开始各方面表现较好。但自从2018年初起,经常以家里临时有事为由不按司法所规定的时间报告,不是提前一天就是晚一天,有时司法所打电话联系,贾某手机经常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因为此事对贾某口头警告多次,但是贾某答应很好,还是经常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2018年1月,贾某请假7天去乌兰浩特市看病,但是返回时没有向司法所提供看病的证据。2018年6月2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和劳动时,贾某没有参加也没有请假,第二天向贾某询问原因时,贾某称去乡下没有返回。以上事实司法所均记录在案。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贾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8年7月5日向扎赉特旗司法局提出给予贾某警告处分的建议。2018年7月6日,扎赉特旗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经研究并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司法所因此将贾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进行管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向贾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贾某讲解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如果不及时改正警告三次将被撤销缓刑。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后,贾某对在矫身份有了新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进,能按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贾某所在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多,工作人员少,管理较有难度,司法所以此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性,规则纪律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时候,不但要维护刑罚执行威严,还要加强思想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处罚,帮助其矫正错误认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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