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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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J15589406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男,户籍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居住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2017年12月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月9日分别到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司法所报到入矫。工作人员对该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入矫宣告、首次谈话、确定矫正小组成员等工作,并向其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强调了有关电话定位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要求陆某按时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等矫正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9月19日,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教育开始后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到司法所报到,便拨打电话询问其情况,电话里陆某称已经在来的路上了。之后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陆某以半路堵车、等红灯等理由推脱,最终陆某于上午8点40分到达司法所,迟到了40分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仔细询问其迟到原因,陆某称昨晚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住的,早上起来晚了,并且路上遇到堵车,故而迟到40分钟。工作人员告知陆某此前在参加集中教育时,已有过迟到行为,且此次迟到时间过长,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9月19日,司法所向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汇报了陆某有关参加集中教育迟到,并建议给予警告的情况。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在听取汇报后,要求司法所提交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给予警告处分的书面材料。
2.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给予警告的决议进行集体评议,经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0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到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手上,社区服刑人员陆某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错误性,对于此次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表示认可;工作人员针对此次警告,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进行了一次深刻的个别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虚心地接受了此次给予警告的决定和个别教育。通过教育警示,使其再次明确了自己的身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未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去做的错误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不良影响,陆某表示今后将会端正矫正态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去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9月26日,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工作人员当面宣读了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警告决定书,再次告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有关给予警告和提请收监的社区矫正规定,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警示,端正矫正态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去做,积极接受矫正。此次陆某被给予警告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为日后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小结】
此次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警告的案例为司法所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树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威信性和纪律的严明性,“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纪律不得以服众”,必须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去监督、教育、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并以实例来警示教育他们,避免他们思想懒散、心存侥幸、得过且过的矫正心理,一定要及时预警,让他们正视社区矫正,端正矫正态度,脚踏实地地接受社区矫正。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执法活动,它警示和告诫着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再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就要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处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书面警告,能使他们觉醒,也能提醒他们的帮教小组成员尤其是亲属成员更好地尽到监督、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正错误的义务。
近几年,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得到推广和重视,但仍有很多人不了解社区矫正,包括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对这项工作的认知有限,不拿司法所对其的监管当回事,认识不到位,在刚入矫时期,存在应付心理。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的前三个月设为严管期,尤其注重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以便能够尽快适应社区矫正,摆正心态,消除抵抗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