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次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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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YJ155782527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次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次某于2017年8月因强奸罪被拉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由日喀则市拉孜县司法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在走访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次某未能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电子定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保管好佩戴的电子定位手环,将佩戴的电子定位手环摔坏,造成手环无法正常使用。司法局工作人员让次某说明损害原因的同时,另派工作人员对次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亲朋好友等相关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并得知,是次某碍于面子,故意强拆电子手环,造成手环严重损坏无法定位。次某具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集体评议,并由局长批准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填写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次某给予警告处分,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县司法局依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次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次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派出所民警等工作人员对次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同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的效果
对次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次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保证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接受监督管理。在之后的矫正期间,次某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每周向县司法局电话汇报个人行踪,每月按时汇报思想情况并上交书面报告,能积极向县司法局汇报个人动态与思想状态,警告效果明显。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时,宣读了对次某的警告决定书,并详细讲解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教育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严肃对待社区矫正,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查找监督管理教育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
【小结】
由于次某未能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佩戴电子定位手环,而被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和训诫谈话。这次警告和训诫让次某认识到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促使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