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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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577349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彭某,男,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2009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7年6月假释后,按规定到化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彭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表面上服从监管,但在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等活动中,时常以各种理由搪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按时报到,有意拖延、逃避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心理上认为自己已经在监狱内接受了教育和改造,出监后不需要再被管理和教育。彭某经常出现不按照规定拍照上传位置的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多次提醒并要求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传照片,他却不以为然,仍我行我素。
2018年5月26日,化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手机定位进行抽查时,发现彭某仍拍照不规范,有异地拍照上传照片的嫌疑,且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责令彭某立即回所报到,并对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彭某以往经常出现不按规定拍照上传,不按时回司法所报到等情况,司法所向化州市司法局反映了该情况并建议给予彭某一次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化州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彭某给予警告。化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通过集体评议,经化州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2018年6月5日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具体警告如下:彭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存在上传照片不规范、不按时回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5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彭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彭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彭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此次警告对他的影响,希望其能够珍惜改造机会,不要等到再次失去自由后,才追悔莫及。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彭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彭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失去宝贵的自由。随后,彭某参加了化州市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此次集中教育学习,彭某更加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得到了明显的端正。此后,能做到每天自觉按照规定上传照片,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并按时回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彭某的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司法所借本次彭某受到警告的案例,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进一步向社区矫正对象强调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日常监管。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警示教育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认真、积极、主动,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拍照上传、按时报到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监管、防止脱管失控的重要措施,通过拍照上传、日常按时报到,社区矫正监管机关能把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控制在可视范围内,能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改造转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矫正教育措施。本次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按时报到、拍照上传不规范,正是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被判处假释实行社区矫正也是一种执行措施,认为自己和普通公民一样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对社区矫正机关的要求和教育无动于衷,不服从监管规定,因此受到警告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电话随机抽查和定期抽查;坚持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委会干部及其邻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措施,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