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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邹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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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5745399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邹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年1月3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2018年1月16日邹某到上海浦东新区川沙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会,由某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邹某初入矫时家中有父母和弟弟共四人,他与弟弟两人在上海居住谋生,其母亲待在老家照顾身体欠佳的父亲。2018年9月20日其父在来沪看病途中因并发症不治身亡。邹某本人性格内向、木讷,脾气比较孤僻,不太爱搭理人,但为人还算老实本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1月18日社区服务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手机APP定位检查时,发现邹某的定位显示其人已在江苏界内,马上意识到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沪,发生了越界行为。

司法所立马联系邹某,要求他即刻返回并说明情况,同时对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取证调查时,邹某自述:2018年11月18日早上,在社区劳动结束后苏州一个亲戚来电和邹某说,让他和其表弟到他那里去,其表弟就开车接他离开奔向苏州了,但在中午12点59分过了昆山的时候,邹某接到了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的电话,因其APP点名越界报警,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令其立即返沪。几分钟后又接到了矫正中心民警让其返回的电话。邹某想想问题大概严重了,就立刻返回了。经过矫正中心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邹某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会提高自己的在刑意识,牢记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谨言慎行,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绝不会再有违规行为。他希望司法所再给他一次可以改正的机会。

虽然邹某在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联系后及时返回上海的情况属实,但其未经许可擅自离沪的情况,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19日,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邹某给予警告处分。浦东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27日,浦东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具书面警告决定,镇司法所会同邹某的矫正小组,向邹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矫正中心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邹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邹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邹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认识,在刑意识也有所提高。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将失去这来之不易的宝贵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警告过后,邹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除常规的教育学习劳动外,他还会主动向司法所确认劳动、教育学习的时间,确认是否有最新的要求及任务。对司法所安排的矫正相关任务都会配合,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邹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镇司法所借机在集中教育时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其他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尤其是在请销假方面,大家都不再抱有侥幸心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有些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主动向司法所和社工汇报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困难等,征求司法所的建议,对于自己吃不准的事情也会通过司法所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避免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的情况发生,在刑意识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较狱内服刑相比较自由,往往在初期矫正结束后,只有在每个月个别教育、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况且每次的个别教育也不能全面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真实的表现情况,这就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此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增加APP点名频率和不定期入户走访,还要向村居委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抱有各种侥幸心理,找种种借口逃避社区矫正任务,对此类情况的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找到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及时发现他们的违规行为,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和矫正,从而促使其意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服从日常监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和要求,将隐患消灭于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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