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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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J15574516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0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某市某县,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6年8月,因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罚金刑。2016年9月1日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 2018年8月26日,王某手机定位显示越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本人了解情况,王某起初否认,称自己在长兴岛,工作人员让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王某表示拒绝,第二天再去司法所报到,现在有事走不开。在工作人员的一再追问下,王某才承认因朋友介绍新项目,让其迅速赶到安徽省合肥市谈生意,事出紧急,自己忘记跟司法所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人员得知详细情况后,责令其立即返沪。26日晚上10点王某从合肥回崇明,并于8月27日回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通过移动实时监管平台调取了王某的行动轨迹,并制作调查笔录。对于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2018年8月27日,司法所向崇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调查证实,王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崇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崇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3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长兴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崇明区第二社区矫正中心民警、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规定。通过谈话,王某也意识到自己思想松懈、抱有侥幸心理,在矫意识不强。
给予王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王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通过与王某及家人谈话、家庭走访等方式,细心了解王某的家庭、社会经历、人际关系等各自情况。王某平日业务繁忙,工作时间不固定,平日经常和同事在一起聚餐,对家庭不闻不问,与妻子沟通较少,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更加置之不理,夫妻之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擅自外出当日也是因为与妻子吵架,情绪低落,碰巧朋友介绍新项目就想着可以出去散散心。工作人员运用倾听、同感、宣泄等技巧去了解王某自身真实的想法,引导王某学会换位思考,考虑妻子的想法,妻子产生一系列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作为一名男性,不仅要关心妻子的生活,也要考虑到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思想问题,做到一个父亲该有的担当。夫妻之间应多沟通,互相关心才能获得彼此的尊重。在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下,夫妻关系有所缓和,王某的家庭责任意识有所提升。其次为加强监管,要求王某佩戴电子手铐,手机安装的移动社矫app,每天做到早中晚3次点验签到,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要求王某除按照规定前往崇明区司法局参加集中教育之外,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围绕重要节日节点,个案及影视分析的形式灌输其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并强调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此时,王某认清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自己作为一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应遵守的监管规定,严肃对待社区矫正,强化服刑意识,摆正心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其他社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向他们强调并深入了解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严重后果,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鉴,珍惜自由的机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外出销假、社区服务等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司法所不仅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电子手铐对社区服刑人员全天候、全方位即时定位,要求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安装移动社矫app,每天做到早中晚3次点验签到,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有效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既要用法律的严肃性来怔住对象,又要对了解矫正对象发生违法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并给予关心和引导,传递助人自助理念。总之一切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使他们重新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吸取教训,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