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庞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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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3821467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庞某与被告人吴某多次共同贩卖毒品,庞某负责联系买毒人员,吴某按庞某的指示给买毒人员送毒品,并每次从中获取“好处费”。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庞某与被告人黄某多次共同贩卖毒品,由庞某负责联系买毒人员,黄某负责按照庞某的指示给买毒人员送毒品,每次从中获取100元。庞某、黄某五次向吴某贩卖毒品共计100克,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庞某与黄某从四川省绵阳市张某(另案处理)处以10万元现金购得391.6克冰毒。随后庞某、黄某和张某将冰毒藏匿于豆豉箱内运回某市。2012年2月25日,庞某、黄某被某市公安局抓获,在黄某的指认下,将藏匿的冰毒当场缴获。经某州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上述缴获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0年11月,被告人庞某为制造毒品,购买了制毒原料麻黄草187公斤,又到成都永泰制药化工机械厂以6.6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真空减压浓缩ZN-300型设备,并从网络上搜集了大量制造毒品的资料,准备自己试制毒品,由于案发未能实施犯罪。案发后麻黄草、真空减压浓缩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代理意见】
被告人庞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起诉书的第一项、第二项这两项指控的庞某涉嫌贩毒的次数、交易地点以及数量与卷宗中同案被告人以及证人证言不能完全印证,被告人庞某的供述虽然涉及有罪供述,但没有搜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书面证据。另,本案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因此,就该两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没有达到刑事诉讼关于须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起诉书第三项指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贩卖的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本案起诉书中所查获的毒品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未流入社会,没有真正的毒品购买者,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应该认定为贩卖未遂,可对被告从轻处罚。
三、查获的毒品中海洛因含量的鉴定报告应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虽然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毒品含量直接关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因此,建议对查获的毒品中的海洛因含量折算涉案的具体数量,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庞某给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庞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预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手机十二部,一套真空减压浓缩ZN-300型设备及麻黄草178公斤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黄某、吴某、杨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庞某和被告人黄某共同贩卖毒品478克,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庞某为制造毒品为制造毒品而购买设备和原料,并从网络上下载制度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为制造毒品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制造毒品罪(预备),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论罪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黄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86.4克,在和被告人杨某共同贩卖毒品3.6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贩卖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庞某、吴某贩卖毒品25克的事实,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庞某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478克,系主犯且为累犯,论罪当判处死刑。但本案被告人庞某的辩护律师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后,另提出本案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并多次向主审法官重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辩护人多次向法院提出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尤其应当慎用死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预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结语和建议】
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对律师的法律素养、责任心、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辩护律师,要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在审前程序中应当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详细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此外,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表现是努力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的观点,让当事人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