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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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573859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2019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2019年7月25日,吴某某到固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7月25日,吴某某以“判决前在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务工,需去商都结算工资、取回工具等物品”为由请假10日,司法所及司法局逐级通过其请假申请。2019年8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电子定位系统对其进行电子信息采集,发现吴某某没有返回居住地范围内,其定位位置仍出现在商都县。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联系到其本人,确定其位置,并通过电话对其进行了训诫,要求其立刻返回至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告;8月6日上午,吴某某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吴某某外出未按时返回的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确认吴某某外出至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是办理结算工资等事宜,但并未严肃对待社区矫正监管,认为晚归几日对矫正并无影响,此心态及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8月6日当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固阳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8月6日下午,固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大队长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某非常后悔,认识到了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在今后的矫正中一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这次吴某某请假未按时返回的事件始末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后发送到社区矫正对象微信管理群,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阅读,引以为戒。经过此次事件,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上明显端正了,并表示在今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和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报告等措施,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督促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其矫正积极性,提升监管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从思想层面对其教育矫正,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不断增强其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深刻认识罪行,认真服从监管,法存于心,服法服教,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懂法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