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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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573205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松溪县。2019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止。2019年2月19日,朱某某到松溪县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3月12日9点25分,户籍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的越界告警信息,立即电话询问该矫正对象位置,该人员电话中承认自己是在浦城县的山上自己买的林场内查看木头,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说明情况,该人员答应会马上回来。11点03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未见到该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再次电话询问其位置,该社区矫正对象仍在浦城县查看木头。
2.经过对朱某某的定位手机轨迹、微信位置共享、视频通话以及事后笔录确认,确认朱某某在未经户籍地司法所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同时在其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情况下,不服从司法所管理要求,仍自顾在浦城县查看木头,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返回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4日,户籍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松溪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9年3月15日,经松溪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县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6日,户籍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户籍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朱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该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请假外出相关规定的学习。
在训诫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了解了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的个人情况和事发当时想法。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是当地的木材加工厂的老板,因办厂需要,会在本地和邻县购买林场的木材用于企业生产,因此需到实地查看林场的木材。当时接到司法所询问电话时,已在山上查看木材的情况,当时认为事情已发生,就先看完木材再赶回去,到司法所说明情况,认为迟点去没什么关系。
针对朱某某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他加强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学习,增强自身接受矫正的意识,必须不打折扣的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在批评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针对朱某某工作的特殊情况,告知他如果再有类似的情况,应事先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会考虑实际情况,对他外出情况进行审批,在得到司法所批准和办理相关外出手续后才能外出,同时对监管规定必须遵守,要按司法所的要求去执行。否则司法所将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朱某某下达警告后,朱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期间,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积极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日常活动情况和思想情况,能够深刻认识到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应该端正接受矫正的态度,否则将会失去在监狱外的自由。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朱某某的此次警告,在集中学习会上进行通报,对参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加强在矫意识,不要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此次警示教育,再一次对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会上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都表示将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和教育。
【小结】
案例中,司法所采取有力措施,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的庄重威严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我们应认识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除了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在入矫的时候,不应笼统的制定简单的、千篇一律的管理措施,应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工作、学习等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要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纪律意识。入矫后,还应根据不同时期和情况变化等因素,在管理措施方面,也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措施的严肃性和人性化相统一,让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成效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