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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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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YJ15570466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薄某,男,195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2016年4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2016年10月25日,薄某因膀胱癌术后复发,患膀胱白斑病,北安监狱提请对罪犯薄某暂予监外执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6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0月27日,北安监狱工作人员将薄某送至逊克县司法局,并与逊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接,2016年10月29日,薄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薄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心谈话及走访了解,发现薄某虽表面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在心理上存在抵触情绪,总是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自由,不需要像在监狱里那样服从管理,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向司法所提交病历等复查材料时多次无故拖延。

2.司法所对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8月4日,司法所结合收集整理的情况材料向逊克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薄某一次警告处罚,逊克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对薄某的违规情况进行了核实。通过核查薄某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的时间和次数,发现其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自薄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到司法所接受矫正以来,没有按时向司法所提交病例复查报告,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2017年8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逊克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薄某给予警告处罚。逊克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0日,逊克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薄某的矫正小组以及逊克县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向薄某送达并当场宣读《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薄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决定书下达后,薄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真正认识到,在以后的矫正过程中如果不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通过这次警告,薄某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每次体检报告均能够按时提交。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9日,逊克县司法局对薄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将副本送达逊克县检察院监所科。2017年8月10日,逊克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监督司法所宣读和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表示大力支持司法所的决定,依法对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处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召开了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大会,当场宣读了对薄某的警告决定,同时讲解了相关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后仍不悔改的后果。通过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在矫的意识明显增强,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明显转变,都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主动上交思想汇报、积极踊跃参加各种教育和社区服务。

【小结】

我们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要求其按时上交病例复查情况,随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相关信息。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等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纠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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