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YJ15565250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女,199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2019年1月,因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万,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2019年2月13日,韦某到望谟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2月2日,望谟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桐乡市人员法院寄送的有关韦某的法律文书,社区矫正管理股工作人员核对文书无误后,拟通知韦某到望谟县司法局报到,但电话联系不上韦某。在韦某的两名同案犯到望谟县司法局报到时,社区矫正管理股工作人员询问韦某情况,两人也不了解韦某的情况。
2.对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2019年1月9日,韦某签订了《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登记手续。2019年1月29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下达对罪犯韦某的执行通知书,韦某应在10日内(即2019年2月8日前)到贵州省望谟县司法局报到。可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2日,望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多次拨打电话,均联系不上韦某。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韦某居住地实地走访村组干部和家属,村组干部及家属答复韦某还未回家,联系不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家属和村组干部要及时联系韦某,通知韦某尽快到望谟县司法局报到,不按时报到将受到处理。2019年2月12日,司法所联系上韦某,告知其已经超过规定时间报到,要求其立即到望谟县司法局报到。2019年2月13日,韦某到望谟县司法局报到。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韦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所决定给予其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4日,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望谟县司法局对韦某给予警告。望谟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韦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韦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韦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学习教育,一对一谈话教育,韦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服从监管,按时报告,积极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2月14日,望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工作人员向望谟县人民监察院执行检查局报送韦某被警告处分的相关材料。2019年2月15日,在望谟县检察院执行检查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韦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韦某受到警告处罚决定后,司法所及时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告知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果在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报到、报告,不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服务的,将会受到警告处罚。
【小结】
在本案例中,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给予警告。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结合走访调查、训诫谈话、电子定位等措施,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