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YJ15565170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4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自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止。2018年1月30日,陈某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其姐夫和哥哥作为同案犯均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有抵触情绪。三兄弟作为同案犯,能够做到互相监督、互相提醒,陈某某认为能够管理好自己,不需要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究其原因还是他对自己身份的不认同,把自己应做应遵守的规定,依赖于他人的帮助和监督,直接导致陈某某对矫正规定的不重视,出现了未按时电话报告的违规现象。
司法所走访监督人并了解陈某某近期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改变了相应的管理措施,采取电话抽查、突击走访和让其当面报告的方式加大对其关注度。10月22日为电话报告日,报告时间截止到16:30分,但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电话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于16:35拨打他的电话,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后通过陈某某父亲得知他上班时未带手机。陈某某于当晚19时左右给工作人员回电话,称因工作忙忘记了打电话,工作人员通知他于10月23日来司法所接受教育并说明情况。
10月23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到司法所接受当面教育。称在10月22日当天,因工作忙忘记电话报告的事情。据此,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并制作了笔录,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10月31日上午,陈某某来到司法所,司法所宣读了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并进行了谈话教育,要求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矫正规定,要时刻明确身份意识,不能因工作忙,靠别人提醒,自己要担负起责任。
2.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陈某某未按时电话报告的情形,10月23日,司法所向门头沟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陈某某警告处分建议。陈某某没有向司法所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0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门头沟区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31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所会同陈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干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谈话时,工作人员针对陈某某所说因忙忘记电话报告的辩解进行分析,指出陈某某对服刑人员身份认识不够,承担责任的能力不足,最终导致违规的行为。被警告后陈某某十分后悔。
给予陈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陈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其分类管理级别进行了调整。在加强对陈某某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中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两位同案犯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与陈某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之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对于新入矫且相对年轻的社区服刑人员,年轻气盛、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自我调节、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司法所不仅要加强人文关怀,更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积极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相关制度,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知法、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