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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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YJ15564367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居住地为青海省格尔木市;因危险驾驶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矫正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起到2019年4月29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2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未用手机签到,随后电话联系本人是无人接听电话,监管平台也未显示越界报警。2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帮教人胡某后共同到陈某工作的企业厂区和其宿舍查找也没有找到本人,随后帮教人胡某联系到陈某家人得知其父病重,考虑到自己还在严管期间不能请假,因此擅自回家看望病中的父亲。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格,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之规定,提请给予陈某某一次警告的处理。
(三)文书送达情况
节后上班第一天,让陈某来司法所进行谈话,并做好了谈话记录,让其书写了一份书面检查。因陈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之规定,示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格,格尔木市司法局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理,并向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本人也接受这次司法所给予的警告处理。
(四)警告的效果
陈某某因家中父亲年迈重病,年关将近思家思亲心切,便急匆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格尔木,去看望病中的老父亲,希望司法所能够理解并原谅他所犯的严重错误,司法所所长也当面对陈某某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希望他能懂法、守法、尊法,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否则下次绝不估息,提请撤销缓刑。他本人也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特别的后悔,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此类错误,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陈某未请假假外出事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将此事的处理情况向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做了通报,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规范进行了耐心讲解、并提出严格要求,对完善请销假手续、限定在本市区活动、以及警告处分的各类情形进行重点阐述。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明确自我的特殊身份,端正态度,自觉接受改造;二要调整心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三要加强沟通,有问题和困难积极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将会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救助。希望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端正接受矫正教育改造态度,促使其早日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通过警示教育让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更加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强化在矫人员的矫正意识,进一步明确了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制度,有效地预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擅离居住地,是本人目无法纪,思想上认识不到位,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要加强法律方面的学习教育。司法所在管理的同时,也要用法、用理、用情讲清矫正原则,及时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律观念、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有效促进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