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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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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5641914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某,男,199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2019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2019年2月26日,程某某到绩溪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程某某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的缓刑考验期限较短,对自己犯罪危害性认识不深刻,不能很好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意识较差,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态度不端正、行为散漫。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4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查看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管理系统,进行轨迹分析研判时发现,程某某的定位手机轨迹4月7日晚间越界至泾县境内。工作人员查阅程某某行动轨迹后,初步认定其违规外出。司法所当即成立调查小组,着手对程某某违规外出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4月8日中午,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了自己违规外出的经过,对自己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外出至泾县的事实供认不讳。据程某某交代:自己忘记外出还要向司法所履行审批手续,原打算4月7日下午5点40分出发到泾县,当晚10点左右再返回绩溪,陪同学买完大米就赶回,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对此,工作人员对程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告知此次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其不要再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定位手机轨迹进行了截图,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和调查笔录。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4月8日,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合议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致建议给予程某某警告处分。会后,司法所整理程某某违反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报至绩溪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程某某警告处分。4月9日,绩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程某某私自外出情况进行核查,并召开集体评议审核会,一致表决通过给予程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绩溪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11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程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矫正宣告室向程某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的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对程某某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其认识到此次违反监管规定的危害性,不要再犯类似的事情。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程某某受到警告并经工作人员多次谈话教育后,对自己的此次擅自外出的行为有了深刻的反省,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珍惜在社会服刑改造的机会,接受矫正的态度和行为有了明显改变。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4月19日,司法所组织开展4月份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大会,通报了程某某私自外出受到警告处分的案例,并要求程某某在会上作出面检讨,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社区监管规定,收到较好的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类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刑期较短,抱有对接受矫正无所谓的态度,存有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

对于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其服刑意识,还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脱管现象发生。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执法,提升司法威信力;二是注重日常监管方式方法,加强社区矫正走访、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教育频率,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动态,适时掌握日常行动轨迹;三是大力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日常监管要勤观察、细分析,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动态,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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