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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檀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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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J155616371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檀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邢台市隆尧县。2017年4月,檀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2017年4月26日,檀某到隆尧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4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电话人机分离核查时,檀某电话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檀某矫正小组成员,要求协助查找檀某下落。檀某直至傍晚才给司法所回电,谎称手机音量太小未能及时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檀某通过微信共享位置,同时通过监管平台查看手机定位信息,发现檀某所处位置已位于山东省境内。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追问下,檀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擅自外出的事实:2019年4月19日上午,檀某在明知不符合请假条件,司法所不会准假外出的情况下,私自乘车到山东省德州市游玩,准备21日返回隆尧县,不料才刚到山东省境内,就被工作人员发现。查清事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檀某立即返回,檀某也于次日一早返回居住地。事后,檀某母亲也坦言,其明知檀某私自外出是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仍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制止檀某的行为。

檀某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隆尧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檀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同时提供了檀某定位情况、通话录音等证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4月2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隆尧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檀某给予警告处分。当日,经隆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领导批准,司法局依法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给予檀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23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隆尧县社区矫正中心向檀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檀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隆尧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檀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受到警告处分后,檀某充分认识到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进,保证不再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檀某擅自外出受到警告处分这一案例,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详细讲解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给予警告、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的条件,使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身份意识,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日常监管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在利用好各种监管手段的同时,还要时刻保持警惕,注重对异常情况的科学研判,从不同方面加以查验,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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