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依法给予书面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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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5593587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屏南县。201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2018年3月28日,陈某到屏南县司法局报到,由屏南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9年3月1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月例行抽查走访时发现,陈某未在公司上班,便立即拨打陈某电信定位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工作人员随即通过陈某家人、公司同事最终与陈某取得了联系。陈某称,当天向公司请了事假,因赶着到屏南县另一乡镇帮亲戚送货,定位手机忘记落在家里。在得知其“社矫在线APP”安装在另一部手机上,无法进行人脸签到时,工作人员让其登录微信,发送位置共享并进行视频确认,证实陈某确实在屏南县另一乡镇,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
3月15日,陈某带着定位手机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陈某承认自己人机分离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3月15日,司法所组织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开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陈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应当予以警告。司法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结合矫正小组的集体意见,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审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书面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5日,双溪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严肃告知其虽处在宽松管理,但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管理,绝对不能有思想松懈、心存侥幸的心理,陈某也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深感后悔。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只要没有解除矫正,就并非自由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当场保证接下来一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管理,增强自己的自律意识及守纪意识。在3月20日的司法所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过程中,司法所对这次警告事件进行了通报,再次强调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引起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视和警醒。
【小结】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在开放的环境中接受矫正,无法对其进行实时监控,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及时矫正违规行为,从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