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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LGLD153821452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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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日12时45分,被告郑一驾驶新28-0617x号大中型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镇某路段时,与道路边上同向行驶的原告陈某驾驶的飞鸽牌三轮人力自行车侧面相撞,致使原告陈某受伤,飞鸽牌三轮人力自行车损坏。某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一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3日至2015年10月23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为:1:左尺骨远端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裂伤;3、原发性高血压3级;4、脑梗死。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石膏外固定6周,10日后复查拆线,不适门诊随访。该次事故共花去医疗费24166.14元。

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某左尺骨远端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被鉴定人陈某后续治疗费(左尺骨远端骨折愈合内固定取出术)8000元;3、被鉴定人陈某营养期限为80天;4、被鉴定人陈某护理期限为50天;原告陈某支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560元。

郑二系拖拉机车主。被告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郑一、郑二和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本案事故是被告郑一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一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二系该车的车主。因此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郑一和郑二承担。

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65313.47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款25937.33元。二、被告郑一、郑二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款18668.3元。三、案件受理费697.3元,由原告陈某承担209.19元,由被告郑一、郑二承担488.11元。

【裁判文书】

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主持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由郑一和郑二承担70%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认真询问和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调查和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为庭审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讲解相关法律,力争将案件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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