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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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J15555803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201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矫正期限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2019年1月31日,徐某到两江新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徐某是家中独子,父母早年离异,与母亲一同生活。因徐某一直不务正业,与妻子每天争吵不断,2017年,妻子丢下4岁的女儿,与徐某离婚。家庭的破裂、抚养孩子的重任,不仅未让徐某感受到一丝悔意,还认为自己是成功人士,每次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总拿着奢侈品包,穿戴金银首饰,并且到处炫耀他的纹身。其个性张扬、自我,目中无人。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也时常表现出抗拒、轻视等情绪,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并非是开设赌场,只是在赌钱玩,对自己参与数额巨大的赌博行为还引以为豪。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中多次出现无故迟到的情况,鉴于徐某认错态度较好,司法所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和教育,督促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5月29日,徐某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时,再次迟到,并且在学习期间接打电话,睡觉,随意走动,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三教育依然我行我素。当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其迟到原因时,徐某摔门而出,态度十分恶劣。鉴于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多次无故迟到,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建议对徐某提请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5月29日,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徐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司法所向两江新区司法局提请对徐某给予警告处分,上报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两江新区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5月30日,两江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并告知徐某因受到警告处分,管理等级仍然按严管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在收到警告处分决定后,无法接受被处分的事实,曾一度出现消极抵触的情绪。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劝导,徐某开始审视自己以往的言行举止和对生活的态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认清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徐某并在5月30日的心得体会中写道:“在工作人员的教育下,本人思过,悔过,在今后的日子里绝不迟到……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悔恨。今后我会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治观念。”此后,徐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参加周报到和月学习,能够按时提交日记载、思想汇报,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徐某是一个具有强烈金钱至上思想意识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司法所对其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措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9年6月14日,司法所以徐某为典型案例,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端正态度,纠正错误心理,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一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依法监管,对于监管难度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要坚持人性化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生活的关注和关心,了解他们不服从监管的真正原因,耐心指导,让他们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从而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