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JYJ155546712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拉萨市达孜区。2017年11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达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06日起至2019年11月05日止。2017年11月15日,徐某到达孜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2019年3月12日,西藏自治区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到拉萨市达孜区司法局督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时,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住处时发现徐某不在住处,当时打电话联系徐某发现徐某不在达孜区,经与镇司法所取得联系后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前往拉萨市,出现了私自外出的情况。徐某未经请假私自离开监管区域,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5日,经社区矫正小组集体评议,达孜区司法局批准,对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5日,达孜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达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矫正小组,向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达孜区司法局发现情况后,立即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到局里报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先是严肃批评教育徐某,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教育,然后按照《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指导手册》的规定,再次明确了请销假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要求徐某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要求徐某加强到司法局报告频次。经过司法局的批评教育,徐某表示一定吸取教训,今后会好好服从管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3月15日,在达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徐某,并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3月16日,区司法局通知所有在矫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徐某的警告决定宣读了一遍,并告知所有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所有服刑人员要认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教育管理,司法所在日常的监管中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

【小结】

通过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和负担。徐某表示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不做法盲,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使得社区服刑人员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使其可以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