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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万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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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552915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万某某,男,1975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2019年1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2019年1月28日,万某某到满洲里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万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里认为自己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并且轻视管理规定。

2019年4月5日10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司法智能终端定位系统发现万某某的越界报警,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查看发现,早8时万某签到定位在满洲里市,而此时定位出现在新巴尔虎右旗,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万某某的电话。

起初万某某不愿回答司法所干警的问题,在司法所干警一再释明法律法规和问题的严重性后,万某某说出了其离开满洲里市前往新巴尔虎右旗签合同的实情,承认对相关监管规定不够重视,并心存侥幸,以为今天是法定假日当天往返不会被发现,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了满洲里市。万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2.通过对万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万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4月8日,司法所向满洲里市司法局建议,给予万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万某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4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万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审批表后,通过集体评议,经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万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4月11日,满洲里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万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万某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万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检察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万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给予万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其分类管理级别进行调整,在加强对万某某的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万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万某某对自己在矫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万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万某某未经请假离开满洲里市后,市司法局立即向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万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市司法局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万某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万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万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这次万某某警告事件的始末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教育活动。与万某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上明显端正,并在之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司法智能终端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准监控,并把司法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所有职能都集中在一个平台上,打造闭环式管理模式,尤其是便于随身携带的特点,被称为“移动的司法所”。此警告处分正是社区矫正对象认为休息日私自外出不会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而存在侥幸心理,而司法所工作人员早已利用先进科技将司法所搬到了家中的典型案例。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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