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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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550567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7年3月,陈某某因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8月,陈某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因其长期生活在珠海市斗门区,2018年10月,变更居住地由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办理入矫手续时,明确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说自己没有护照及通行证,并在《社区矫正对象不准出境及上交出入境证照代为保管告知书》上签名确认。2018年12月19日,斗门区司法局社矫办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出入境证照办理记录中,发现陈某曾办理过护照及港澳通行证。针对此情况,司法所立即约见陈某进行谈话,陈某承认曾办理过护照及港澳通行证,但遗失了,所以没有上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司法所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向斗门区司法局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斗门区司法局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警告。斗门区司法局审核后,经集体研究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给予陈某警告处理,并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当日下午,司法所向陈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向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签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陈某受到警告后,深刻认识到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失去宝贵的人身自由。通过此次教训后,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每月按时报到,自觉遵守电子监管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1月23日,司法所利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将陈某受警告案例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教育,组织大家再次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通过警示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作用,进一步明确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是必须遵守的规定,不能有丝毫侥幸,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小结】
相对监狱罪犯来说,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认为没有围墙的监管,给了自己更多的自由,因此存在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思想,导致不遵守、不重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并教育、矫正其错误思想和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严抓纪律,才能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