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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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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J15548801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洪某,男,1975年12月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2018年4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2018年5月15日,洪某到昆山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11月11日晚18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电话抽查时,多次拨打洪某定位手机均无人接听,通过定位检查发现定位于其公司,工作人员与洪某家属多次电话沟通督促洪某尽快回电话报告位置,当晚21时30分洪某回电话称其在公司,因厂区内噪音较大,未能及时接听。工作人员于当晚22时30分到洪某公司,调取公司监控录像,查实洪某于当日下午16时离开公司,21时20分回到公司,期间洪某手机始终置于办公室工作台,长达5个多小时人机分离。在证据面前,洪某承认了事实。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训诫谈话,重申矫正纪律,并于次日为其佩戴电子监管设备,告知相关规定。 洪某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12日,司法所召开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参加的奖惩小组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区司法局给予洪某警告处分。 昆山市司法局经集体评议、法制审核,作出对洪某的警告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文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洪某矫正小组成员,将书面警告决定书当面送达洪某,并进行了宣读,洪某签字接收。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洪某进行了谈话教育。 

(四)给予警告后的措施 

司法所每日对洪某进行电子定位及电话抽查,要求每周当面进行一次汇报,在矫正小组微信群内不定期汇报个人位置。目前,洪某矫正态度端正,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1月18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通报给予洪某警告情况。

【小结】

本案中,针对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中,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淡薄,往往心存侥幸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其违规行为,固定证据,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促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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