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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未请假外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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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J15547901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杜某,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长宁区。2013年10月12日杜某因贩卖毒品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经查,杜某因患高血压Ⅲ期疾病,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干梗死、脑白质变性,不宜收监执行,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后多次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现根据(2018)沪0105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2月12日,杜某向所在司法所提出外出请假申请,欲与妻儿前往湖州的度假村游玩。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杜某告知了相关的请销假规定,旅游度假不属于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确需请假外出的理由,司法所没有批准杜某外出请假的申请。

2018年12月18日上午8点40分许,社工在查看电子监管情况时发现杜某的手机定位显示越界,该对象的位置在苏州吴江区。发现情况之后,社工立刻联系了杜某以及杜某的儿子,但是两人的手机均无人接听。社工将情况立即报司法所,司法所将情况报长宁区社区矫正中心,并启动应急预案,继续做好人员的联系和查找工作。

至当天中午通过多次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终于接通了杜某的电话,杜某承认了自己擅自外出的事实,自称由于家人都外出旅游,自己在家中饮食起居等无人照顾,所以心存侥幸地私自离沪,已经乘坐长途汽车到达了湖州度假村内。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杜某立刻返回上海,并向杜某告知了拒不返回的后果。在工作人员明之以理的教育、劝导下,当天下午杜某在儿子的陪同下,由出租转高铁的方式于当天晚上19点30分回到上海,并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报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在杜某擅自外出之后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立刻开展了讨论,就杜某此次擅自外出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整矫正方案,讨论了对杜某不假外出的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矫正工作小组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对杜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长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同意给予杜某警告处分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21日,杜某在长宁区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训诫教育,并当场对警告决定书进行签收。

(四)警告的效果

在警告后的个别教育中,杜某坦言现在已经后悔不已,心存侥幸之下的外出,非但没有与家人共度愉快的时光,反而来回折腾,乘兴而去败兴而归。表示会在自己今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针对杜某警告后的情况,司法所调整了其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通过纳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为杜某开展心理疏导,缓和杜某与家人的矛盾;通过调整重点人员预案,矫正小组成员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及时掌握杜某的动态信息;通过与民生保障部门的衔接与沟通,落实了杜某的医保,为杜某今后的看病解决了后顾之忧;通过家庭走访、社区与医院侧访,及时了解杜某的生活、家庭情况以及社区表现情况,切实的把帮教工作落在实处。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杜某的警告处罚以及警告处罚后的相应监管调整,司法所在集中教育时以此案例作为警示教育。在不假外出专项教育课上,由杜某的个案延伸到全体矫正对象,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签订了请假外出的自愿承诺书。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无论是从日常监管还是帮教感化都是比较困难的。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依仗着自己的身体原因,笃定的认为自己不会被收监执行,平时的教育、学习中不配合,在违反了矫正规定之后也有恃无恐。对于此类的“特殊”矫正人员,在平时的执法中要刚柔并济,对于确有困难的人员要从柔性帮扶的角度尽量为其解决后顾之忧,用家庭与社会的温暖对其进行感化;同时对于不服从监管,试图钻空子的对象也要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肃处理,并做成警示案例用于宣传与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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