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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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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J155477933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薛某,男,199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到2020年1月4日止。2018年1月5日,薛某到渭南市大荔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薛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内心对社区矫正持抵触情绪,不能按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不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定位电话处于停机状态,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手机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曾多次联系其本人及家属,得知薛某已私自更换定位手机号码。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薛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18年3月29日,司法所向大荔县司法局提出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薛某警告的建议。2018年4月1日,大荔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经集体评议,填报审批表。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薛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其宣读并将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将会对他造成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薛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改进,能够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并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在抽查中再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薛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此后再无发生私自更换定位手机号码的情况,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动相对比较自由,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必须时常进行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及家属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及时建议给予警告,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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