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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万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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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547788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万某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忠县某街道。2017年10月,因犯逃税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2017年12月27日,万某某到重庆市忠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

2018年1月27日,万某某申请请假7天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医院看病,经司法所审批同意,请假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请假期间,万某某于1月30日、31日和2月1日三天用电话汇报了行踪,但2月2日到2月4日期间没有进行电话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也没有接听,工作人员对万某某的行踪产生了怀疑。2月5日,万某某返回忠县到司法所销假,同时提供了2018年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医院的就医发票和往返重庆忠县所乘车辆的过路费发票。但无法说明2月2日到2月4日期间没有进行电话汇报的原因,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2018年2月2日至4日是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医院就医。经查看重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定位手机历史轨迹显示2018年2月2日至4日,万某某曾先后到过重庆市渝北区、南岸区、江北区,其请假期间的活动范围与请假目的地不相符。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让万某某以及陪同万某某就医的田某、黄某查看了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万某某请假外出期间的定位手机历史轨迹。随后对他们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万某某、田某、黄某最初拒不承认到过渝北区、南岸区、江北区等地,辩称手机定位有问题,他们一直在医院。但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仔细询问,发现三人在对2月2日至2月4日医院期间的细节描述自相矛盾,无法印证,同时无法提供能够证实在医院就医住院的证据。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细节询问的攻势下,万某某最终承认了就医提前结束后没有及时返回忠县,并在请假期间从事与此次就医无关的社会活动事实。其行为违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9日,万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万某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万某某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作出给予万某某警告处分的处理建议。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书面报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忠县司法局,提请忠县司法局对万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忠县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和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当天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在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各成员,向万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万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不要等到收监执行后,才追悔莫及。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这次警告处分,万某某无异议。他认识到是因自己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规矩意识、法治意识不强造成的,承诺以后一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管听教,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自此以后,他能够自觉遵守“五个一”制度,按时周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日记载并提交司法所检查,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学习心得等材料,无违规违纪行为,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万某某给予警告过程中,忠县司法局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忠县司法局、司法所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规范,无异议。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社区服刑人员万某某警告案例组织全体在矫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起到了警告一例,教育一片的作用。司法所在管的40名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请假外出规定的情况。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万某某警告案例,对社区矫正机构如何落实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有借鉴意义。针对批准请假外出的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罪犯外出前要对其加大教育力度,强调其请假外出期间只能从事与请假事由相关的活动,请假期间的合理活动范围不能超过请假目的地,提前办完请假事由应当及时返回,不得在外逗留等,并做好教育谈话记录;罪犯外出后,要加大跟踪监管力度,每天定时或不定时查看定位信息,必要时通过视频或手机位置实时共享核实其活动范围是否与请假目的地一致;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责令其立即返回,如拒绝及时返回的,返回后视情节给予从重处罚。切实加强对请假外出罪犯的跟踪监管,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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